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并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建设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占用尚未形成的城市道路或者城市道路以外用地的,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并征得土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