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