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广场、地下工程、水利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