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发生突发事件,学校应当立即组织学生避险自救,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停课、疏散、抢险、救助、善后处理等措施。

发生突发事件,学校教职员工应当优先救护学生。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