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学实验、军事训练、公益劳动或者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事先告知学生操作规程和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指导学生安全操作,确保学生安全。

学校应当将教学实验安全操作规程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教学实验安全操作规程由市教育部门统一制定。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