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中小学校安全条例/第二章 学校周边安全第十四条有效学校或者教育部门发现学校周边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