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新建、改建、扩建的需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工程项目,应到市排水管理机构办理排水审批手续,经其同意后方可入网排水。所接分支管道的管径、坡度、接设位置等,均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