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江河流域规划编制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及污、废水治理规划并将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及污、废水治理项目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