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条例第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和制止、举报损坏城市排水设施行为的权利。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