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凡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各类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与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商定保护措施,并在其监督下施工。各类排水设施需废除、灭迹的,应报经排水管理机构核准同意后实施。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