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凡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的各类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与城市排水管理机构商定保护措施,并在其监督下施工。

各类排水设施需废除、灭迹的,应报经排水管理机构核准同意后实施。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