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用于公共排水设施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和机具,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市政专用车辆进行养护维修作业时,在保证交通畅通的情况下,不受禁行路线和时间的限制。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