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废止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排水设施建设资金,可采取国家投资、地方自筹、利用国内外资金、向受益单位开征污水处理费等方式筹措。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兴办城市排水设施,并在有关政策上给予优惠。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