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已废止使用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排水设施,应经排水管理机构同意。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水设施,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