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办法/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方式第七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投资:(一)举办独资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合伙经营企业;(二)在规定的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三)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五)购买、承包、租赁企业;(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从事土地开发经营;(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