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一)举办独资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合伙经营企业;

(二)在规定的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

(三)开展补偿贸易、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四)购买企业的股票、债券;

(五)购买、承包、租赁企业;

(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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