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办法/第三章 鼓励措施第十四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国家和本省、市鼓励投资的产业和项目,免收由本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费用。本市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对在武汉吴家山台商工业园、湖北武汉黄陂台湾农民创业园内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扶持。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