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办法/第三章 鼓励措施第十三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农业、林业、畜牧业、水产业开发项目,或者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租赁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台湾同胞投资者开发利用国有荒山、荒滩的,按照国家和本省节约集约用地的有关规定办理;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或者抵押。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