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办法/第三章 鼓励措施第十二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能源、交通、城市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项目或者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以依法取得该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或者与该项目相应的配套性、补偿性的项目经营权。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