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鼓励和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办法/第三章 鼓励措施第十一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国家和本省、市鼓励投资的产业和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市或者区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由市或者区人民政府配套建设相关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