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源管理第九条已修改在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国家规定禁止的行为之外,禁止下列行为:(一)捕捞、游泳、放牧、停靠车辆;(二)排放污水、清洗车辆、洗涤衣物和其他器具;(三)其他可能污染地表水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