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源管理第八条已修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且建立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旬报制度,禁止污染水质行为,确保用水安全。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