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源管理第十条已修改在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国家规定禁止的行为之外,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禽畜饲养场;(二)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窖等;(三)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源的行为。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