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在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国家规定禁止的行为之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禽畜饲养场;

(二)修建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窖等;

(三)其他可能污染地下水源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