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将一水多用、循环用水等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节水型用水器具。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