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第三节 节约用水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建设工程用水,符合供水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依照水表计量用水量。用水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严禁跑、冒、滴、漏。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