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第二节 用水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供水企业应当接受用户监督。用户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三日内答复。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