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供水企业应当接受用户监督。用户对供水服务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用户的投诉,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三日内答复。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