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第二节 用水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权停止他人用水。因特殊情况需要停止供水时,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