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权停止他人用水。因特殊情况需要停止供水时,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