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管理/第三节 水表的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安装的水表,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水表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水表应当按照检定周期进行检定,居民用水水表的检定、更新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其他用水户水表的检定、更新费用由水表产权人承担。新建居民住宅工程应当将水表安装在户外,已经安装在室内的水表,由供水部门逐步进行改造。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