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管理/第二节 供水设施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