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对在水资源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