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经济与信息化、规划、土地、城乡建设、城管、农业、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保护的有关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水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其管理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