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资源、水工程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对在水资源保护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