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擅自移动水功能区标志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照损毁程度责令赔偿,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开发利用活动,对水域使用功能造成严重影响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