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条件取水的,由水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批准的条件取水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