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本市建立水资源保护问责制。对不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不实施水资源保护整治计划或者涉水工程严重影响水生态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改正;责任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由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