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四十三条已修改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其他污染物以及破坏植被。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