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其他污染物以及破坏植被。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