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六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城乡建设不得填堵具有调蓄、灌溉功能的塘堰、洼地、沟汊;确需填堵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工程或者非工程等量等效替代措施,经水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