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港渠综合整治,通过生态清淤、生态补水、水土保持、生态护岸建设等,形成滨渠绿化带,提高港渠排水能力和改善生态环境。

港渠配套建筑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形成水生态景观。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