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湖泊整治规划,通过截污、清淤、岸线整治、绿化、水生态修复、生态调水、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养殖业结构调整等方式,实施湖泊保护和水环境治理。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设立湖泊整治专项资金用于湖泊整治工作,并建立稳定的专项资金增长机制。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