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备用水源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当饮用水水源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或者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应当及时启动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应急预案。

集中式饮用水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取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