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饮用水安全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饮用水工程取水口应当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已设置的集中式饮用水工程取水口因河床发生变化影响取水或者水质长期未能达标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设置单位调整取水口。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