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饮用水工程取水口应当设置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已设置的集中式饮用水工程取水口因河床发生变化影响取水或者水质长期未能达标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设置单位调整取水口。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