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乡饮水工程建设,推进城乡供水统一管理,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水质和水量。

水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按照有关标准,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进行监测,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