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水资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污染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从事涉水工程建设以及利用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从事养殖、旅游、水上运动、水上运输等活动的,不得影响本水功能区以及相邻水功能区的水域使用功能,不得降低水功能区水质。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