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水域范围内新建对水体有污染的餐饮等经营场所。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江河、湖泊、水库和人工水道水域范围内对水体有污染的餐饮等经营场所制定整治方案,责令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后不达标的,责令关闭或者搬迁。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