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工业取用水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积极推进水资源循环利用和工业废水处理回用。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与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节水型设备、产品名录,引导取用水单位使用和采取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