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建设小型雨水集流和储水设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区域调节、以丰补欠的原则,加强易旱区雨水集流工程建设,提高易旱区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