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洪水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优化洪水调度,增加洪水的蓄泄空间,科学合理利用洪水资源。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