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三节 物业的维护第六十八条已修改物业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观瞻、妨碍公共利益以及影响其他物业正常使用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