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修改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管理、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业主对专有部分进行管理、养护、维修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物业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相邻业主应当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