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具体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其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书面公告,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