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节 业主委员会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附属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区房屋主管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组成。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